【事项描述】
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税款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。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)
2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)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58号)
【报送资料】
序号 | 材料名称 | 数量 | 备注 |
1 | 《增值税预缴税款表》 | ||
2 |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(加盖纳税人公章) | ||
3 | 与分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(加盖纳税人公章) | ||
4 |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(加盖纳税人公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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